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新竹錫安堂法定代理人 江淑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新竹錫安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新竹錫安堂,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民國106年2月5日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新竹錫安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增加第三條第六款至第九款之目的事業,並將第六款「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之概括條變更為第十款,因而修改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三條及第四條及增列捐助章程修正日期等事項,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6年2月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新竹錫安堂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新竹錫安堂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新竹市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新竹市政府10
6年3月15日府民禮字第106004582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