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原告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 律師 簡佑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景煌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3,584元,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於民國99年5月4日成立之16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2萬3,58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