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秉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秉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