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0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違約金請求何以未以9期為限。

三、請提出民國111年8月12日、111年9月13日當時之郵政儲金利率資料,並請陳明利息、違約金之利率何以非以當時之郵政儲金利率為計算基礎,或更正訴之聲明。

四、提出完整之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網銀),以及本件貸款確由被告透過網路申辦之相關證據資料。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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