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被告 郭玲玲
劉永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0,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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