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玉玲
被告 侯皎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玉玲
被告 侯皎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