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玉玲

被告 侯皎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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