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8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