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71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