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債權人順豐會計師事務所 廖文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張明潭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明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繳納壹仟元,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