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乙○○
甲○○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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