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乙○○原住台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 陳木傳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法官廖建彥法官陳敏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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