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十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六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六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大安分│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叁萬伍仟伍佰肆拾│AG0一五七七七││││司 沈英佐 │行││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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