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8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范姜騰弘
袁家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姜騰弘於民國11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袁家祈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52,600元整。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月攤付利息,依同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銀行規定、自離校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范姜騰弘至學程結束後一年內未按月償付利息,迄112年3月16日止累計已計未收利息1,081元,另就讀學校學程結束一年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52,600元,合計應償還53,681元,並以其中52,600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袁家祈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484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600元范姜騰弘、袁家祈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2.525%002新臺幣52600元范姜騰弘、袁家祈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600元范姜騰弘、袁家祈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