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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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泉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金泉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84號、97年度審訴字第31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嗣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57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