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金蓮
被 告 陳美鈴 即襪襪王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八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
零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97,6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程
序中更正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4,66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撥152,938元至原告於勞工
保險局之個人勞退專戶。」此有起訴狀、民國109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核屬更正法律上陳述及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101年2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門市部襪襪王國竹東
店(設於新竹縣○○鎮○○路○段○○號1樓),詎原告在
無預警的情況下,於108年5月30日晚上接獲被告以LINE
通知原告自108年6月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被告應
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預告工資、勞退提撥金。
(二)又雇主都應該依規定為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欺瞞誤
導原告以不用強制加勞保為由,被告也不用提勞退新制退
休金,被告長期以自身之利益,未給員工應有的保障,違
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三)雖被告主張資遣費等應由前合夥人 羅瑞萍 支付,並強調10
8年5月1日起襪襪王國竹東店即由被告獨立經營,然而
襪襪王國竹東店自103年至108年6月16日前登記負責人
陳美鈴從未改變,因此被告應給付資遣費等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月平均工資31,000元計算,被告應給付
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3,667元、預告工資31,000
元及6%勞退金152,938元等語。並於本院聲明:⒈被告應
給付原告144,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撥15
2,93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勞退專戶。
二、被告則以:
被告於108年5月1日才由實際負責人羅瑞萍接管襪襪王國
,之前是掛名負責人,接管前店裡的營業額、薪資都是由訴
外人羅瑞萍負責,並由訴外人羅瑞萍支付薪資給店裡的員工
,營業額也是原告直接匯款給訴外人羅瑞萍,伊係從108年
5月1日開始發薪資;接管後大老闆說如果業績不好就要裁
員或換大老闆領導,原告有和店裡員工說換大老闆業績也不
見得比較好,但大老闆當時並沒有要裁員,是有聽到原告這
樣說。因為原告說了那些話,所以大老闆不同意原告留在那
裡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101年2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門市部襪襪王
國竹東店(設於新竹縣○○鎮○○路○段○○號1樓),詎原
告在無預警的情況下,於108年5月30日晚上接獲被告以LI
NE通知原告自108年6月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之事實,有被
告工商登記資料、薪資單、LINE訊息(見本院卷一第25頁、
第29頁、第31-45頁)在卷可稽,並經證人羅瑞萍於本院證
述:伊從96年開始和被告合夥經營襪襪王國,我們是採分店
,用分店賺的錢再去開另一家分店。第一間店是被告出錢,
我就負責經營顧店。如果有分紅就一人一半。於108年4月
30日就拆夥,5月1日就沒有一起做。我們總共有4家店,
拆成我2間、被告2間。被告分苗栗、竹東。原告之前是襪
襪王國員工。原告在竹東店工作,被告除了出資,店裡的送
貨、訂單、店務被告都有做。與被告拆夥時,各自照顧自己
分到店的員工。那時伊有公告每家的負責人,員工都知道,
以後的負責人就是分到的那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60頁
)可憑,原告主張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主張被告於
108年5月1日才由實際負責人羅瑞萍接管襪襪王國,之前
是掛名負責人等語,顯然不實。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
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預告工資、資遣費、提撥勞退金至勞
退專戶?經查:
(一)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
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
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20條定有明文。被告
於108年5月30日以新合夥人進駐,而原告為之前員工而
終止與原告間僱傭關係,有LINE訊息(見本院卷一第2頁
)可憑。足見被告係以事業單位改組而終止兩造間僱傭關
係,被告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原告並
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被告未於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
約,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二)預告工資部分:
原告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0日止任職被告所
經營之襪襪王國,年資共計7年4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6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應於30日
前預告之。茲被告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原
告自得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請求預告工資。茲被告商
號改組後,原告108年5月後之每月薪資雖為28,000元,
然其中1,500元為 勞健保 津貼,此部分非屬薪資,應予扣
除,有薪資明細(見本院卷一第61頁)可按。則原告每月
薪資應為26,500元,則原告向被告請求預告工資逾26,500
元部分,即屬無據。又預告工資部分性質是為工資,依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給付
。原告依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自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三)資遣費部分:
⒈按雇主因勞動基準法第20條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下列
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⑴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⑵依前
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
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
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
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
⒉按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
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原告於僱傭關係終
止前6個月工資分別為26,500元、29,490元、29,370元、
34,417元、31,400元、31,471元(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後金額),有薪資單、存摺明細可憑,則平均工資為30
,441元【計算式如下:(26,500+29,490+29,370+34,4
17+31,400+31,471)÷6=30,4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⒊原告係自101年2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迄至108年5月
31日止共計7年4月,則依前開規定原告得項被告請求資
遣費為111,617元【計算式如下;30,441×(7×1/2+
4/12×1/2)=111,6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逾111,617元,亦屬無據。而被告就此資
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30日內即108年6月30日前發給原告,被告迄今仍未給付
,原告依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
據。
(三)提撥勞退金至勞退專戶部分:
⒈按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
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
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
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為適
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
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
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
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
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施
行細則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被告未於原告於任職期間
提撥勞退金至原告勞退專戶,原告請求被告依法提撥百分
之6勞退金,自屬有據。
⒉原告於前開任職期間薪資如附表所示(扣除被告給付勞健
保補助金額),依卷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見
本院卷二第51頁),被告應提撥158,430元至原告勞退專
戶。原告請求被告提撥152,938元,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
、資遣費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請求被告提
撥152,938元至原告勞退專戶,為有理由,亦應准許。又本
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
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表:
┌──────────────────────────┐
│101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200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2│20,500元│21,000元│1,260元│
├───┼──────┼───────┼───────┤
│3│22,142元│22,800元│1,368元│
├───┼──────┼───────┼───────┤
│4│23,408元│24,000元│1,440元│
├───┼──────┼───────┼───────┤
│5│23,278元│24,000元│1,440元│
├───┼──────┼───────┼───────┤
│6│22,705元│22,800元│1,368元│
├───┼──────┼───────┼───────┤
│7│22,619元│22,800元│1,368元│
├───┼──────┼───────┼───────┤
│8│22,818元│24,000元│1,440元│
├───┼──────┼───────┼───────┤
│9│25,183元│26,400元│1,584元│
├───┼──────┼───────┼───────┤
│10│25,046元│25,200元│1,512元│
├───┼──────┼───────┼───────┤
│11│25,183元│25,200元│1,512元│
├───┼──────┼───────┼───────┤
│12│30,463元│31,800元│1,908元│
├───┼──────┼───────┼───────┤
│總計│││16,200元│
└───┴──────┴───────┴───────┘
┌──────────────────────────┐
│102年度(單位新臺幣)(1、2月扣除勞健保1,200元;│
│3至6月扣除勞健保1,300元;7至12月扣除勞健保1,500│
│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1│27,600元│27,600元│1,656元│
├───┼──────┼───────┼───────┤
│2│30,545元│31,800元│1,908元│
├───┼──────┼───────┼───────┤
│3│24,896元│25,200元│1,512元│
├───┼──────┼───────┼───────┤
│4│23,306元│24,000元│1,440元│
├───┼──────┼───────┼───────┤
│5│25,524元│26,400元│1,584元│
├───┼──────┼───────┼───────┤
│6│26,287元│26,400元│1,584元│
├───┼──────┼───────┼───────┤
│7│25,486元│26,400元│1,584元│
├───┼──────┼───────┼───────┤
│8│28,819元│30,300元│1,818元│
├───┼──────┼───────┼───────┤
│9│30,060元│30,300元│1,818元│
├───┼──────┼───────┼───────┤
│10│29,053元│30,300元│1,818元│
├───┼──────┼───────┼───────┤
│11│28,233元│28,800元│1,728元│
├───┼──────┼───────┼───────┤
│12│35,794元│36,300元│2,178元│
├───┼──────┼───────┼───────┤
│總計│││20,628元│
└───┴──────┴───────┴───────┘
┌──────────────────────────┐
│103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1│35,475元│36,300元│2,178元│
├───┼──────┼───────┼───────┤
│2│29,169元│30,300元│1,818元│
├───┼──────┼───────┼───────┤
│3│26,234元│26,400元│1,584元│
├───┼──────┼───────┼───────┤
│4│26,601元│27,600元│1,656元│
├───┼──────┼───────┼───────┤
│5│27,370元│27,600元│1,656元│
├───┼──────┼───────┼───────┤
│6│26,767元│27,600元│1,656元│
├───┼──────┼───────┼───────┤
│7│24,518元│25,200元│1,512元│
├───┼──────┼───────┼───────┤
│8│25,480元│26,400元│1,584元│
├───┼──────┼───────┼───────┤
│9│25,365元│26,400元│1,584元│
├───┼──────┼───────┼───────┤
│10│27,142元│27,600元│1,656元│
├───┼──────┼───────┼───────┤
│11│28,900元│30,300元│1,818元│
├───┼──────┼───────┼───────┤
│12│38,062元│38,200元│2,292元│
├───┼──────┼───────┼───────┤
│總計│││20,994元│
└───┴──────┴───────┴───────┘
┌──────────────────────────┐
│104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1│28,671元│28,800元│1,728元│
├───┼──────┼───────┼───────┤
│2│35,678元│36,300元│2,178元│
├───┼──────┼───────┼───────┤
│3│27,190元│27,600元│1,656元│
├───┼──────┼───────┼───────┤
│4│26,379元│26,400元│1,584元│
├───┼──────┼───────┼───────┤
│5│27,851元│28,800元│1,728元│
├───┼──────┼───────┼───────┤
│6│28,811元│30,300元│1,818元│
├───┼──────┼───────┼───────┤
│7│29,453元│30,300元│1,818元│
├───┼──────┼───────┼───────┤
│8│31,205元│31,800元│1,908元│
├───┼──────┼───────┼───────┤
│9│30,151元│30,300元│1,818元│
├───┼──────┼───────┼───────┤
│10│27,521元│27,600元│1,656元│
├───┼──────┼───────┼───────┤
│11│31,800元│31,800元│1,908元│
├───┼──────┼───────┼───────┤
│12│39,429元│40,100元│2,406元│
├───┼──────┼───────┼───────┤
│總計│││22,206元│
└───┴──────┴───────┴───────┘
┌──────────────────────────┐
│105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1│39,596元│40,100元│2,406元│
├───┼──────┼───────┼───────┤
│2│44,439元│45,800元│2,748元│
├───┼──────┼───────┼───────┤
│3│29,608元│30,300元│1,818元│
├───┼──────┼───────┼───────┤
│4│28,696元│28,800元│1,728元│
├───┼──────┼───────┼───────┤
│5│29,965元│30,300元│1,818元│
├───┼──────┼───────┼───────┤
│6│28,357元│28,800元│1,728元│
├───┼──────┼───────┼───────┤
│7│29,204元│30,300元│1,818元│
├───┼──────┼───────┼───────┤
│8│30,564元│31,800元│1,908元│
├───┼──────┼───────┼───────┤
│9│29,829元│30,300元│1,818元│
├───┼──────┼───────┼───────┤
│10│29,445元│30,300元│1,818元│
├───┼──────┼───────┼───────┤
│11│29,900元│30,300元│1,818元│
├───┼──────┼───────┼───────┤
│12│34,965元│36,300元│2,178元│
├───┼──────┼───────┼───────┤
│總計│││23,604元│
└───┴──────┴───────┴───────┘
┌──────────────────────────┐
│106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1│41,422元│42,000元│2,520元│
├───┼──────┼───────┼───────┤
│2│32,584元│33,300元│1,998元│
├───┼──────┼───────┼───────┤
│3│29,300元│30,300元│1,818元│
├───┼──────┼───────┼───────┤
│4│27,907元│28,800元│1,728元│
├───┼──────┼───────┼───────┤
│5│27,820元│28,800元│1,728元│
├───┼──────┼───────┼───────┤
│6│29,656元│30,300元│1,818元│
├───┼──────┼───────┼───────┤
│7│27,673元│28,800元│1,728元│
├───┼──────┼───────┼───────┤
│8│28,971元│30,300元│1,818元│
├───┼──────┼───────┼───────┤
│9│28,907元│30,300元│1,818元│
├───┼──────┼───────┼───────┤
│10│30,414元│31,800元│1,908元│
├───┼──────┼───────┼───────┤
│11│30,569元│31,800元│1,908元│
├───┼──────┼───────┼───────┤
│12│36,397元│38,200元│2,292元│
├───┼──────┼───────┼───────┤
│總計│││23,082元│
└───┴──────┴───────┴───────┘
┌──────────────────────────┐
│107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1│31,121元│31,800元│1,908元│
├───┼──────┼───────┼───────┤
│2│41,597元│42,000元│2,520元│
├───┼──────┼───────┼───────┤
│3│28,886元│30,300元│1,818元│
├───┼──────┼───────┼───────┤
│4│28,711元│28,800元│1,728元│
├───┼──────┼───────┼───────┤
│5│28,750元│28,800元│1,728元│
├───┼──────┼───────┼───────┤
│6│28,612元│28,800元│1,728元│
├───┼──────┼───────┼───────┤
│7│29,814元│30,300元│1,818元│
├───┼──────┼───────┼───────┤
│8│29,991元│30,300元│1,818元│
├───┼──────┼───────┼───────┤
│9│29,693元│30,300元│1,818元│
├───┼──────┼───────┼───────┤
│10│29,945元│30,300元│1,818元│
├───┼──────┼───────┼───────┤
│11│29,635元│30,300元│1,818元│
├───┼──────┼───────┼───────┤
│12│31,471元│31,800元│1,908元│
├───┼──────┼───────┼───────┤
│總計│││22,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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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元)│
├───┬──────┬───────┬───────┤
│月份│月薪│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
│1│31,400元│31,800元│1,908元│
├───┼──────┼───────┼───────┤
│2│34,417元│34,800元│2,088元│
├───┼──────┼───────┼───────┤
│3│29,370元│40,100元│1,818元│
├───┼──────┼───────┼───────┤
│4│29,490元│30,300元│1,818元│
├───┼──────┼───────┼───────┤
│5│26,500元│27,600元│1,656元│
├───┼──────┼───────┼───────┤
│總計│││9,288元│
└───┴──────┴───────┴───────┘
以上合計:158,430元(16,200+20,628+20,994+22,206+
23,604+23,082+22,428+9,288=158,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