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十七萬零七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八千四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銘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