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55號聲請人 謝廣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面額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佰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王宗正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謝廣堉11,400元FA0000000110年3月30日2佰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王宗正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謝廣堉19,000元FA0000000110年3月30日3佰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王宗正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謝廣堉23,000元FA0000000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