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111年4月1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24,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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