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品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賴品潔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72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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