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告 陳秋菊 被告福平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福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934元(含勞工退休金差額636,854元與特休未休工資132,0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580元(計算式:8,370元×2/3=5,5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90元(計算式:8,370元-5,580元=2,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