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4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群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43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13日下午3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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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6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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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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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06月28日│273,500元│DZ0000000│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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