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蘇清水 律師被告 陳榮参
吳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面積(平方公尺)」欄中「9
8.95」之記載,應更正為「89.9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