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繼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繼濂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之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函請受刑人表示意見,其未予回覆。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其犯罪情節、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4日110年3月26日110年3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同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721號110年度偵字第12778、15527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34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判決日期110年7月28日110年7月14日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34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確定日期110年9月2日110年10月27日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編號2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778、15527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0年7月14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同左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2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778、15527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0年7月14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同左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2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7日109年11月16日後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同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778、15527號同左110年度偵緝字第1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111年度上訴字第113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14日同左111年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同左111年度上訴字第113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同左111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2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至11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同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519、35810號110年度偵字第19971、30022、42990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0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判決日期111年2月11日111年7月22日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0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確定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8月23日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4至23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9971、30022、42990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1年7月22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同左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4至23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9971、30022、42990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1年7月22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同左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4至23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2223(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同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9971、30022、42990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判決日期111年7月22日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同左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編號14至23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