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6年度馬小字第1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馬小字第18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185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二分之一;被告乙○○
○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甲○○自民國94年9月15日起招募合會,該合會含
會首共61人,每會新台幣(下同)1萬元,每月15日開標,
每年1月30日、6月30日各加標一次,採取外標方式。然而,
該合會於95年9月15日開標收取會款後宣告倒會,原告為所
餘46會活會中之一人,被告乙○○○則為最後一次以4,200
元得標之死會會員,但被告乙○○○並未領得全部會款,僅
取得10萬元之事實,分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經會首甲○○陳
明無誤,且有原告提出之會單1張可查,應認屬實。
二、原告依據合會法律關係,向被告甲○○請求給付會款1萬元
,被告甲○○並無意見,且陳明又以其他多人名義參加合會
並標取會款,故此部分自應判決原告勝訴。
三、被告乙○○○於最後一次開標時得標,但會首並未交付全部
會款,此種情形顯然是會首財務狀況不佳所致,並非被告乙
○○○與會首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故將被告乙○○○視同死
會會員,而令其支付日後全部死會會款,並非公平,但將之
視同活會會員,而令其取走10萬元後再取得其他死會會員之
會款,亦非合理。因此,應按照合會會員間共同承擔風險之
原則,比例計算其應付之會款。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告乙○○○於第15會得標後倒會,故其他活會會員於倒
會時,每會損失金額共為15萬元。
(二)被告乙○○○得標前,已經支付會款14萬元,但得標後取
得會款10萬元,因此倒會時實際損失為4萬元。
(三)基於會員間損失平均分攤之原則,被告乙○○○亦應受15
萬元之損失,故被告乙○○○尚應提出11萬元之差額。
(四)該11萬元之差額,除了46會活會之外,被告乙○○○亦應
同受分配,方能真正平均分攤,故每會活會可受分配金額
為2,340元(000000÷47,元以下四捨五入,亦即乙○○
○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損失均為15萬元減2,340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合會法律關係,對於被告乙○○○請
求之14,200元,其中之2,340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超過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