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漁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代理人 王詩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漁鑫企業有限公司吳麗華兆豐商業銀行府城分行一強實業有限公司111年7月31日28,497元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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