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原告與被告 呂承懋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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