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聖祺關係人即被告之母黃芯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聖祺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頭部貫穿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症狀,陷於無意識表示及四肢攣縮,長期臥床,需抽痰機、氣墊床、電動床使用等情,有高雄市立大同醫院108年1月22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偵卷第31頁)。
嗣再「經常規門診追蹤治療,目前仍無意識表示,肢體攣縮,長期臥床,24小時需人照顧」等情,並有同院108年9月9日高醫同管字第1080503493號函附案件回覆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頁)。足徵被告無意識表示,肢體攣縮,其心智與精神已達無法理解與表達言語詞句之喪失程度。綜上,本院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稱心神喪失之程度。
爰裁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