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82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蘇郁峻 (原名 蘇國樑 )之遺人產管理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國樑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97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並聲請鈞院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為此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板橋地院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本院民事庭已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4日遞狀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惟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穩迎公司)已於99年12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以北府經登字第0993126569號函廢止登記,至今尚未選任清算人,蘇國樑、 蘇元勇施卓玉珠 為其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然其中兼法定代理人之蘇國樑又已於95年12月15日改名為蘇郁峻,並已於96年9月22日死亡,且除其妻 王慧蓉 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96年度繼字第2674號)外,其餘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在案,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原則上即應列穩迎公司及王慧蓉(即蘇郁峻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其中穩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列王慧蓉(即蘇郁峻之繼承人)、蘇元勇、施卓玉珠,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除 戶謄本 、板橋地院查詢清算人回覆函、板橋地院查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回覆函影本在卷可憑。次查,蘇郁峻之繼承人王慧蓉雖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然因其為大陸地區人士,本院業已另行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蘇郁峻之遺產管理人,此亦經本院調取板橋地院98年度財管字第5號卷宗查明無訛。是以,聲請人僅於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85號行使權利卷中對王慧蓉為送達,並未另行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則對蘇郁峻部分即難認已生合法送達及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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