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8號原告 李芳隆 被告 戴興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0日(星期三)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期日自行到庭(法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中華民國100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