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578號
原告 陳柏光
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