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25號聲請人 陳允平 即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允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內損益表、收支明細表及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均經監察人審查承認通過。並由股東臨時會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選任陳允平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允平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保存人之身分證影本、108年10月12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9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