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2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智易字6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致翰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致翰明知『LittleTwinStars
及圖』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哆拉A夢Doraemon及圖』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蠟筆小新及圖』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致翰明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商標圖樣……」。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0至21行「經警於110年3月23日上網
購買仿冒『哆拉A夢Doraemon』商標掛鍊1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警於110年3月23日在上開蝦皮購物賣場,購買仿冒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之掛鍊5個」。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2至24行「……扣得仿冒『LittleTwin
Stars』商標手機殼2個、仿冒『哆拉A夢Doraemon』商標手機殼1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殼2個」之記載,應更正為「……扣得仿冒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商標之物」。
㈣證據部分應補充「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智易卷第17至23頁)、「被告陳致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智易卷第45至46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8
年3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平臺網站刊登販賣本件侵害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平臺,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3位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
顯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亦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蒙受損害,所為非是;參以被告坦承犯行,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衡酌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及其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字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核卷內相關
扣案證物照片、鑑定報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認屬本案侵害被害人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販賣附表編號1至4所示仿冒商品而獲利新臺幣4,0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陳明 在卷,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期間商標權人扣案商品/數量100000000DORAEMON小叮噹及圖掛鍊91年5月16日至121年2月15日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左列商標之掛鍊5件(員警基於蒐證目的而購入,起訴書誤載為1件)200000000Doraemon及圖智慧手機護套107年11月16日至117年11月15日仿冒左列商標之手機殼1件300000000蠟筆小新智慧手機護套106年6月16日至116年6月15日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左列商標之手機殼2件400000000LittleTwinStars及圖行動電話機護套99年6月16日至119年6月15日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左列商標之手機殼2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6289號被告陳致翰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致翰明知「LittleTwinStars及圖」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哆拉A夢Doraemon及圖」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蠟筆小新及圖」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手機護套、掛鍊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商標之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詎其明知大陸廠商 岑華創 出貨之「LittleTwinStars」、「哆拉A夢Doraemon」、「蠟筆小新」之手機護套、掛鍊等商品,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竟與岑華創共同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系爭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3月起,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住處,以不詳設備連結蝦皮拍賣網站,並以帳號「qetkmb733n」架設網路賣場,由岑華創刊登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選購,由陳致翰負責將貨品寄送予買家,收受款項後再與岑華創會算,每件可獲利15元,迄至110年10月14日遭查獲止,共販賣約200件,獲利4000元。經警於110年3月23日上網購買仿冒「哆拉A夢Doraemon」商標掛鍊1個,送請鑑定後,於110年10月14日至上址扣得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手機殼2個、仿冒「哆拉A夢Doraemon」商標手機殼1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殼2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致翰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大陸廠商岑華創合作販賣商品,由其寄出貨品,每件獲利15元之事實。2、對方沒有提供真品證明之事實。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品價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224047S號函、111年7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27008S號函附之用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取貨收據、現場照片、扣案之仿冒「哆拉A夢Doraemon」商標掛鍊1個、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手機殼2個、仿冒「哆拉A夢Doraemon」商標手機殼1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殼2個。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第1、2項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品罪嫌。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其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如附表之扣案物併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檢察官周佩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周香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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