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芊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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