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漢傑 債務人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馨 債務人 李俠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參萬柒仟
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參萬零陸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