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432號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被告上開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林勝木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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