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理人 陳幸妹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吳金柱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據所載債務人 吳美麗 僅為一般保證人,請求對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聲明。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