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弘華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服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聲請人甲○○因於附表各項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項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該二罪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已減刑之二罪,及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予以減刑,再與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違反毒品危│違反毒品危│違反毒品危│違反槍砲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害防制條例│害防制條例│藥刀械管制│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9│││月│月│年2月,減│月,減為有│年│││││為有期徒刑│期徒刑3月││││││7月│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槍砲彈藥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8│械管制條例│制條例第4│││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第12條第2│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9月間│94年11月3│94年8月間│94年5月16│94年7月26│││某日起至94│日為警採尿│某日起至94│日│日、94年8│││年11月3日│前回溯96│年10月間止││月間某日至││││小時內某時│││94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署94年度毒│署94年度偵│署94年度偵│署94年度偵│││偵字第6175│偵字第6175│字第19409│字第19409│字第19409│││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上訴││審││第126號│第126號│第2572號│第2572號│字第2781號││├────┼─────┼─────┼─────┼─────┼─────┤││判決日期│95年3月6日│95年3月6日│95年6月22│95年6月22│96年4月25││││││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上訴││││第126號│第126號│第2572號│第2572號│字第2781號││├────┼─────┼─────┼─────┼─────┼─────┤││判決確定│95年4月22│95年4月22│95年8月11│95年8月11│96年8月10│││日期│日│日│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已減刑│已減刑│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公權期間或罰金│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