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513號聲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方皓 、 陳俊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記載錯誤,若是,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