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74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陳秉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