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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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90號聲請人 吳茂源 即威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威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林秋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為威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威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
4年4月13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董事會會承認通過,並徵得林秋美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秋美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102年8月26日102年度第三次董事會會議事錄、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15號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