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88號上訴人 黃敬育 本件上訴人與 吳霈蓁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1月8日101年度家上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77條之13、14、16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