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 林玫君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授信、信用卡│││」,而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為「借貸」云云,則究何生│││活必要開銷,須令其以借貸方式支出?又聲請人於無法│││使用信用貸款、信用卡後,如何支應前開所稱借貸之必│││要開銷?均請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3│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4│聲請人95年底遭虎威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資遣,何以│││仍能持續履行與萬泰銀行達成之月付13,411元清償方案│││,反於96年4月謀得新工作後,卻於96年7月毀諾?請│││說明之。又其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中,稱:「持續入│││不敷出數月、整體經濟狀況惡化」云云,究何所指?請│││提出相關數據、文件釋明之。│├──┼────────────────────────┤│5│聲請人95年與萬泰銀行達成協商後,共清償了幾期?分│││別繳款之日期為何?(請依時間順序排列)總繳款金額│││為何?最後一次繳款日期為何?│├──┼────────────────────────┤│6│聲請人毀諾95年協商方案後,分別與哪些債權人達成「│││個別一致性協商」,又分別還款之情形為何?請依時間│││順序表列與之達成個別協商之「債權人名稱」、「首期│││還款日期」、「約定月還款金額」、「已還款期數」、│││及「其最後一次繳款之日期」。│├──┼────────────────────────┤│7│聲請人雖據聲證15薪資單,暫主張每月薪資為22,000元│││;惟參伊99、100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月平均收入可達30,283元(99年)、38,674元(100年│││),該平均數額與所稱每月收入不同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8│請提出聲請人現領有托育補助之文件及轉帳記錄。│├──┼────────────────────────┤│9│聲請人除前開托育補助之外,是否領有其他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未能│││領得該相關補助,是請說明原因為何?│├──┼────────────────────────┤││聲請人所住房屋係何人所有?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該││10│屋?│├──┼────────────────────────┤│11│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就「扶養費」,表示:│││「老三,保母費每月14,000元;托育中心每月9,000元│││,與配偶比例負擔,分攤1/3」、「老四,保母費每月│││14,000元,托育中心每月9,000元,與配偶比例負擔,│││分攤1/3」;嗣又稱扶養「黃○恆,每月3,916元」、│││「黃○綺,每月4,528元」。前後二者顯不相同,為釐│││清聲請人每月扶養費支出,請重新陳報其每月支出扶養│││老三、老四之費用額(分別表列)。│├──┼────────────────────────┤│12│聲請人稱伊每月支出長子與次子之扶養費各約4,500元│││,則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4,5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又黃○○就扶養該二名子女,每月提供之扶養金額為何│││?│├──┼────────────────────────┤│13│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4│陳報黃○○進入更生程序後,其預以擬定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欲分期期數,每期清償數額為何?)│├──┼────────────────────────┤│15│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