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52號聲請人 連日德 即連雲梯之.
連日坤即連雲梯之.連方環即連雲梯之.連日鎗即連雲梯之.共同代理人 張金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1377-6││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1378-8││1│100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1379-0││1│100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1380-6││1│100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896-4││1│656││├──┼───────────────┼──────────────┼────┼───┼────┼───┤│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