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及「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名
各壹枚(共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於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及「存根聯」上偽造
之「甲○○」署名各1枚(共2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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