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2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65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林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