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 林素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8元部分,及自
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94元部分,及自民國110年2月20
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89元部分,及自民國110年3月20
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4元部分,及自民國110年4月20日
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4元部分,及自民國110年5月20日
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4元部分,及自民國110年6月20日
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4元部分,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