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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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周國昌 上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5454號,中華民國83年11月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2991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4114、17869、211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國昌對於本院民國83年11月2日83年度上訴字第5454號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因之,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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