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60號聲請人 陳金隆 聲請人 陳金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康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到期日。(因聲請人民國107年12月28日聲請狀所附附表與本票所載不符)。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聲請狀並未載明提示日期,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