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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