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專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3號聲請人 薛夢蓉 相對人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錦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0元(包括薪資及加班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聲請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告聲請人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康馨予